最高200萬元,2021年長沙經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啦,6月25日截止!
園區各相關企業:
為推動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長沙經開區或園區)科技創新發展,根據《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湖南自貿試驗區建設 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科技園區的實施辦法》(長經開管發〔2020〕11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現就2021年長沙經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本次申報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園區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獎補支持事項。
二、申報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申報材料
1.長沙經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書(附件1);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0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申報清單及證明文件。
申報《實施辦法》各支持條款,均需按上述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及證明文件。此外,申報第五條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附件2)、第七條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支持(附件3)、第九條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工作成效支持(附件4)和技術合同交易獎勵(附件5)、第十一條支持企業鏈接國內外優質創新資源(附件6)、第十二條支持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附件7)等條款,還需按相關附件要求填寫表格并提供證明文件。
(二)相關要求
申報材料需按申報書目錄順序裝訂,證明文件均須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原件經現場審核后予以退回,如有特殊情況需做補充說明并提供證明文件。申報單位需準備紙質版申報材料一式二份,采用白色封面膠裝成冊,同時準備全套電子版申報材料。
三、部分條款申報要求
(一)申報第七條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
“每年在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一批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支持。”
2.申報對象
注冊在長沙經開區,且實際運營時間1年及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
3.申報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且增長15%以上,或實繳稅金(增值稅和所得稅之和)在50萬元以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投入增長10%以上;
(3)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化等“專精特新”方面,需滿足以下任意2個條件:
①從事細分市場業務時間達到1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70%以上;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通過自主研發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含)或軟件著作權4件以上(含);
③擁有市級及以上科研技術平臺[含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或獲得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在省級及以上權威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等;
④最近3年獲得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立項支持并通過驗收。
(二)申報第九條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工作成效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
“鼓勵國內外高校院所、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園區設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面向園區的技術成果篩選、推介和轉化工作,根據其當年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成效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2.申報對象
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外高校,國內本科院校及其二級學院、直屬部門,科研院所及其分所,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園區直接設立或作為技術支持方與行業協會、園區企業等合作設立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是指從事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內設機構)。
3.申報條件
(1)在園區實際運營且在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備案登記;
(2)在園區有固定辦公場地(非住宅用房),辦公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有3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員(正常繳納社保3個月及以上);運營規章制度齊全;有穩定的客戶群、長期合作伙伴和專家咨詢隊伍,有技術轉移轉化成功案例;
(3)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相關工作,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業務:搜集、篩選、分析技術信息;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提供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建設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等;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4)每年度對在園區設立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根據上一個會計年度的以下工作成效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①與園區企業簽訂技術轉移轉化合作協議并實際實施的,按2萬元/家給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②事先在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備案,在園區牽頭組織開展50人以上的技術成果推介、技術成果轉化、技術供需對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培訓、技術轉移培訓等各類服務活動,按3萬元/次給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③促成高校院所技術成果在園區轉化,注冊成立公司并實現產業化的,按10萬元/家給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④按直接促成的高校院所與園區企業間的技術合同登記技術交易額的實際到賬金額的0.5%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申報第十一條企業鏈接國內外優質創新資源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
“對企業設立的離岸科創平臺,經園區備案冠名且孵化項目在園區實現產業化的,最高給予200萬元支持,分年度撥付。”
2.申報對象
在省外設立離岸科創平臺的園區企業或在園區有實體辦公場所并實際運營的創新創業載體、科技服務機構。
3.申報條件
(1)事先在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備案登記;
(2)平臺所在地區有固定辦公場地,辦公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有3名及以上固定工作人員(正常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其中專業業務人員不少于2人;運營規章制度齊全;
(3)根據以下條件支持:
①平臺在孵項目不少于3個,在孵項目與平臺簽訂孵化及成果轉化協議,協議明確轉化地為長沙經開區,項目需在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備案;
②在孵項目須在平臺孵化3個月及以上,在長沙經開區實現產業化;
③產業化項目須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導向,并在園區注冊獨立法人實體;
④根據平臺孵化項目在園區產業化成效,給予平臺最高200萬元支持,晉級補差:在申報年度,產業化項目營業收入累計達到10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支持;產業化項目營業收入累計達到2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支持;產業化項目營業收入累計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200萬元支持(首次申報即達到200萬元支持條件的,分兩年撥付,每年撥付100萬元)。
四、其他事項
(一)《實施辦法》第三章“知識產權”所列支持條款的資金申報,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另行組織并負責解釋。
(二)申報單位請于2021年6月25日17:00前將紙質版及電子版申報材料提交至長沙經開區管委會行政樓一樓政務服務大廳政策兌現窗口,電子版申報材料(命名格式:企業+科技創新政策申報)通過壓縮包形式提交。逾期不申報或不提交相關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電話:政策咨詢0731-84020071/84020145(技改補助),資料受理0731-84020178。
長沙經開區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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